CORPORATE CULTURE
- 企业文化 -
商标印制治理步伐
【摘要】:
《商标印制治理步伐》(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15号宣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商标印制治理步伐
公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
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
领域:商业
优发国际条为了增强商标印制治理,掩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划分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法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步伐。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正当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治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条约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条约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治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条约》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点;其注册标记的使用切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划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步伐第三条、第四条所划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切合本步伐第五条、第六条划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切合本步伐划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治理人员应当凭据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挂号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挂号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挂号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条约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收支库制度,商标标识收支库应当挂号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收支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步伐第七条至第十条划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局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不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凌驾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运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治理局依照《印刷业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划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治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组成犯法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治理局应实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步伐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步伐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步伐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切合《商标法》划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步伐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挂号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步伐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换、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本步伐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1996年9月5日宣布的《商标印制治理步伐》同时废止。[1]
施行时间
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15号宣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