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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印刷治理步伐
【摘要】:
新闻出书总署关于印发《数字印刷治理步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书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书局:
为规范我国数字印刷经营运动,增进数字印刷业健康生长,凭据《印刷业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新闻出书总署制定了《数字印刷治理步伐》,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书总署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数字印刷治理步伐
优发国际章总则
优发国际条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运动,增进数字印刷健康生长,凭据《出书治理条例》、《印刷业治理条例》及相关执规律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本步伐适用于接纳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运动(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运动)。
本步伐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事情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第三条新闻出书总署卖力全国数字印刷监督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运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治理,增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执规律则的培训。
第四条国家支持、勉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纳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效劳。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包管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切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企业设立
第五条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运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运动。
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规模;
(三)有适应业务规模需要的牢固生产经营场合,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规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划定外,还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结构的计划。
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营场合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第八条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申请的,由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宣布《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规模栏注明“以数字印刷方法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应当自宣布《印刷经营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报新闻出书总署备案。
第九条数字印刷经营运动可以接纳连锁经营的形式。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在连锁经营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的统一治理下开展数字印刷经营运动,实行规范化治理。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除应当切合本步伐第六条的划定外,还应当切合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等连锁经营方法的治理要求。从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运动的企业,应当由5个以上连锁门店组成,连锁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设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由连锁总部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提交本步伐第七条划定的申请质料和连锁总部及连锁门店经营场合名单、运营计划。连锁总部获得许可后,各连锁门店持连锁总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总部的申请质料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备案,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规模栏注明“以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方法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数字印刷企业的,除切合本步伐划定外,中、外方投资比例和权益还应当切合《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划定》以及增补划定的有关划定。
第十二条现有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运动的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规模内开展数字印刷经营运动的,免于治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
现有从事出书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运动的企业凌驾原批准的经营规模开展数字印刷经营运动的,应当依照本步伐第六条至第八条的划定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治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
第三章经营运动治理
第十三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执规律则,接受所在地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的日常监督治理。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应当按期接受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宣布的《印刷规则培训及格证书》。
第十四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委托、承印验证、承印挂号、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运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第十五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合醒目位置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运动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出书物的,应当凭据《印刷业治理条例》有关划定,验证印刷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第十七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凭据《印刷业治理条例》治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建立了规范、统一的业务治理系统,并在连锁总部的统一组织下接受委托印刷出书物的,由接受委托的连锁总部或者连锁门店验证并留存相关印刷委托书和接受委托印刷的出书物样本备查,其他连锁门店免于治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数字印刷经营运动的,由公安部分、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数字印刷经营企业违反有关划定的,凭据《印刷业治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总部应当对连锁门店日常经营运动增强治理。
连锁门店受到新闻出书行政部分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实施单位应当将处分结果向连锁总部所在地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备案。
连锁门店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分的,连锁总部应当取消该连锁门店或终止与该连锁门店的连锁经营关系,并依照《印刷业治理条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划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该连锁门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一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连锁门店受到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分的,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应当责令连锁总部进行整改;若整改欠亨过,依照《印刷业治理条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划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连锁总部及全部连锁门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本步伐施行前已经从事数字印刷经营运动的企业,应当自本步伐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省级新闻出书行政部分依照本步伐治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步伐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