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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承印治理划定
【摘要】:
《印刷品承印治理划定》是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治理制度,增进印刷业健康生长,凭据《印刷业治理条例》制定的。
中文名:印刷品承印治理划定
宣布时间:2003年7月18日
机构:新闻出书总署
属性:规则
优发国际章总则
优发国际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治理制度,增进印刷业健康生长,凭据《印刷业治理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运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挂号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运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治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挂号、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运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治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卖力,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检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卖力本企业、本单位各项治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出书治理的行政部分(以下简称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治理制度,并卖力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治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运动中发明违法犯法行为,应当实时向所在地公安部分、出书行政部分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种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治理条例》等规则、规章的划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书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条约、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统一花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统一印制并加盖出书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书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核发的《报纸出书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书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书行政部分批准出书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出书单位委托印刷出书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划分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书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治理部分的批准文件和出书行政部分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书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书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正当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书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刊行、散发。
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签章的《商标注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条约。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公安部分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公告、通告、重大运动事情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分的证明和公安部分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步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事情证、会员证、收支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衡宇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种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书行政部分、公安部分检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书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条约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承印挂号制度
第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书物印刷挂号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挂号簿》、《其他印刷品印刷挂号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挂号簿》、《复印、打印业务挂号簿》(以下统称为《印刷挂号簿》)上挂号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挂号簿》一式优发国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分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书行政部分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挂号簿》挂号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书行政部分备案。
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制品、制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书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生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书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印刷公告、通告、重大运动事情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步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事情证、会员证、收支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衡宇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存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存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丧失。
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第五章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据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划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挂号台账,并凭据条约的划定将印刷制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条约、承印验证的种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六章印刷运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运动优发国际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挂号造册,对不可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挂号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要领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凭据有关执法、规则或者规章的划定治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划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